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
2008年3月3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通知:
根据高龄离休干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实际情况,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自2008年1月起执行。护理费发放按原审批渠道。